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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另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行为或伪造债务侵占了自己的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
夫妻协议离婚后,财产纠纷一般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一致的,可以制定新的处理方案。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在法定诉讼时效内起诉人民法院,主张有关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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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由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杨玲律师为您解答。夫妻离婚后发生财产纠纷一般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夫妻双方同意离婚,因为婚姻登记机关只对其进行正式审查,财产分割的内容未经国家公权力认可。当事人事后有异议甚至反悔的,仍享有诉讼权;此外,协议中未处理的财产,当事人当然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另一种情况是诉讼离婚,当事人对法院生效后涉及的财产没有诉讼权,当事人不得再次提起生效法律文书中处理的财产分割诉讼,只能申请再审。对离婚诉讼中忽忽视的财产,可以提起诉讼。一般可以提起财产诉讼的情况包括:1、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遗漏;2、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隐藏、转移、出售、损坏财产或伪造债务侵占财产,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处理债务。
可以诉讼的解决财产纠纷的事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在具体处理过程中:又会出现三种情形:漏分;反悔;非真实意志的协议,具体处理如下:1、对于漏分财产比较容易处理,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在协议离婚并发现有漏分财产事实后的两年内提起民事诉讼。法院按照婚姻法的夫妻财产制度来处理就可以让当事人得到比较公正、理想的结果。2、当事人需要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但是法院在审理后如果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就会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所以当事人一旦签订离婚协议并办理登记手续后,如果想改变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分割的内容,就必须掌握对方胁迫、欺诈的证据,否则败诉。
我们自愿立下遗嘱,对属于我们名下的以上财产作如下处理:(一)、该房屋在政府规划拆迁前使用方案如下: 1、长子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二层楼房的二楼房一间,西北面(公共通道旁)车库一小间由其个人投资,归其使用。 2、二子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二层楼房的楼房一间。 3、三子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往北边的平房 第一间房一间。 4、以上所分配房屋都经一户一表改造过,所以每户用电都按各户分表实用量加上公共用电计收(每户每月按实计人数摊出),用水按每户分表实用量加每户一吨水的损耗计收,具体由三个儿子轮流收管交接。 5、特别约定:为维护家庭成员的居住使用,以上分配房屋各户只有使用、维护的权限,严禁私自拆建、转让、出租严禁任何人无故占用公共通道,原已临时占用的必须无条件清出严禁任何人强占或使用家中的未分配闲置房屋,如临时占用的必须在一个月内无条件自动清出,否则将自动取消其在下面 第二条中规定的继承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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