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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伙退伙的法律规定,主要为《合伙企业法》。具体的法律规定如下:第四十五条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第四十六条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第一款:是关于法定继承的规定,第二款:是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对于法定继承因为,继承顺序是考虑到家庭关系、身份关系、血缘关系等依照法律规定而产生的继承规则,法律上任何遗产都应该被继承(可以选择放弃),所以只要不明确表示放弃的,都享有法定的继承权。对于遗嘱继承,因为遗嘱继承要优先于法定继承,而且遗嘱继承的继承人不限于近亲属,所以变数和社会公德上的约束会更多,法律规定2个月的继承表示期限就是督促继承人及时行使权利,可以让被继承人的遗产(未在遗嘱中处理的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能够早日摆脱所有权不稳定状态,而作出的一种类似诉讼时效的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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