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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债务的基本内容是受害人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1、善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2、恶意受益人的返还义务;3、第三人的返还义务。不当得利受...
不当得利返还利息的规定主要是民法典,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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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债务的内容是受益人返还不当利益的义务和受损人返还不当利益的权利。因此,不当得利的基本效力是受损人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 受益人的返还范围因其是否善意而异,分为以下三类: 一、受益人善意时的返还。善意受益人是指在受益时不知道其受益无法律原因的受益人。善意受益人返还义务的范围仅限于现有利益,当现有利益的确定期限为受益人返还利益的请求时; 此时非现有利益,免除返还义务。受益人的返还义务主要是原物。当原物根据其性质或其他事情,如消费、消费、出售、被盗、丢失等不能返还时,受益人应在现有利益范围内偿还价款。 二、受益人恶意返还。恶意受益人是指因知道无法律原因而获得利益的受益人。恶意受益人对善意受益人承担严格的返还义务,应当返还其当初所受的一切利益。如果恶意收到的利益不存在,无论其不存在的原因如何,受益人都应如数偿还,不得主张因利益不存在而免除偿还义务。 三、返还第三人的义务。不当得利受收人将其收到的标的物免费转让给第三人,第三人在受收人免除返还义务的限度内对受损人承担返还责任,这是不当得利制度下第三人的返还义务。 由于第三人受益,是由于受领人的让与行为不当得利,第三人受益有法律依据; 与受损者之间没有不当得利义务,但第三人无偿获得利益,与受损者的损失相比显著不公平。因此,只有赋予第三人返还的义务,才能保护受损者。
起诉不得当利返还 民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还受损失的人。”正是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根据,因此虽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当利益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人。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就是不当得利之债。其中,取得不当利益的人称为受益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务人,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财产受损失的人称为受害人或受损人,是不当得利之债的债权人,享有请求受益人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券。 依照法律规定,不当得利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所以,不当得利是一种法律事实,是债的发生根据。但不当得利的性质如何,理论上有不同的看法。我们认为,不当得利引起的债完全是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不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因此它不属于民事行为。其中,就受益人所负担的返还不当得利的债务而言,系基于当事人本人的财产取得行为所致,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实行为;就受害人所享有的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而言,是由于自身以外的其他当事人——即受益人的行为所致,与其本人的行为无关,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不当得利不返还会触犯刑法,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使他人受损失而取得利益的事实。如果因此发生民事纠纷,法院将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判处取得不当利益者予以偿还;如果不当得利者不履行义务,法院将给予强制执行。拒不偿还者触犯刑法,构成刑法上的侵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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