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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和过失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由一方当事人过失引起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发生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确认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并根据其作用承担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或者同等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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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一、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将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 1、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2、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3、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4、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期限的时间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做出复核结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认可的处理办法 1、行政救济途径: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2、因交通事故认定书只是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在人民法院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中,要对其进行当庭质证,对其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并有权决定事故的赔偿责任。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除未查获交通肇事逃逸人、车辆的或者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以外,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的基本情况; (2)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3)交通事故证据及形成原因的分析; (4)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清,你首先要从各个角度、各个方面分析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把造成交通事故的各种相关的因素都找出来,不管这种因素是直接的还是间接的,必然的还是偶然的,主观上的还是客观上的,都要认真加以分析,研究判断每一因素与交通事发生之间的内在联系及各个因素之间的具体联系,然后抓住矛盾,严格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从是否有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存在,违章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综合进行考虑,从而作出准确的责任认定。
1、第一次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2015年9月1日18时许,王某步行到南外环幸福路一家超市门口时,被一辆由南向北行驶至此的轿车撞出,造成了王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轿车驾驶人驾车当场逃逸。该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如下内容:"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检验鉴定结论证实逃逸轿车驾驶人驾车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逃离现场,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如下:逃逸轿车驾驶人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2、第二次连续发生的交通事故及责任认定: 在被第一次交通事故轿车撞伤后,伤者王某还没来得及被救助或离开现场,之后,宋某驾驶其本人所有的鲁A***号微型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事发地点,又刮撞了伤者王某的头部,造成王某受伤的又一次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宋某驾车驶离现场。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中区大队出具了后一次交通事故的认定书,认定宋某承担后一次撞伤王某事故的全部责任。后宋某到案陈述了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 在王某先后受到两次交通事故的伤害,且两车辆驾驶员均驾车逃逸的情况下,交警部门依法作出了合理的交通事故认定书,那么本案中两车辆的赔偿义务人对受伤人员如何赔偿,按什么比例赔偿,各自的责任如何划分呢?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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