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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调查、检查和收集证据的需要,交通警察可以扣押车辆,有时扣押一辆车,有时扣押两辆车。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49条的规定,由于检查...
1.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应当及时赶赴现场,对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清楚,并且机动车可以移动的,交通警察可以适用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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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到来后会询问交通事故的有关情况。当事人要向交警讲清情况,尤其是对自己有利的情况,比如说对方当时车速如何;是否有开启转向灯;是否正在打手机(必要时可要求交警查阅手机通话时间);是否有第三方的影响等等,对交警没注意到的问题要及时提醒。交警制作的现场图应当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如对现场图有异议应及时提出。现行交通法规定交警在需要对车辆鉴定等情况时才可以将车辆扣留,一旦检测完毕就应当归还车主,所以受害方如果认为需要扣留对方车辆以作赔偿保障时,应当及时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查封对方的车辆。注意:当事人在交警到来之前尽量固定证据,如有摄像手机或相机应当拍照留证。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登记备查。报警人不报姓名的,应当记录在案。报警人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应当为其保密。(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三)交通警察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需要立即进行下列工作:1、组织抢救受伤人员。2、设置警戒线、疏导交通。3、指挥驾驶人、乘客等人员在安全地带等候。4、对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应当立即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采取封闭道路等交通管制措施,协助有关部门划定隔离区,疏散过往车辆、人员。5、对造成道路、供电、通讯等设施损毁的交通事故,通报有关部门及时处理。6、确定交通事故当事人,控制肇事人,查找证人。(四)现场调查收集证据。交通警察调查交通事故现场时,应当全面、及时地收集有关证据。(五)交通事故现场勘查。(六)测试、提取、保全痕迹和证据。(七)清点现场、恢复交通。(八)讯问、询问肇事人、其他当事人、证人。(九)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事故车辆、机动车行车证。(收集证据需要)(十)检验、鉴定、评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勘查之日起五日内指派或委托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资格的鉴定机构、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检验、鉴定、评估。检验、鉴定应当在二十日内完成,需要延长期限的需经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十日。检验、鉴定周期超过时限的,需报经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检验尸体不得再公共场合进行,解剖尸体需征得其亲属的同意,检验完成后应当通知死者亲属在十日内办理丧葬事宜,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公安机关处理尸体,逾期停放尸体的费用,由死者亲属承担。(十一)对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2日内将检验、鉴定结果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复印件后3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十二)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自勘查现场之日起十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或者重新检验、鉴定结果确定后五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得期限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十三)处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行政处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适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在移送案卷前应当吊销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
(一)尊重人的生命,规定了交通事故当事人、交通警察、医院的救治义务,尽可能的保护事故伤者的生命安全。一是规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者,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第70条第1款);二是规定交通警察赶赴事故现场处理,应当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第72条第1款);三是规定医院应当及时抢救伤者,不得因抢救费用问题而拖延救治(第75条)。(二)实行事故现场的快速处理。一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第70条第2款);二是,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行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第70条第3款)。(三)取消责任认定,重证据收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形成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第73条)。(四)改革交通事故赔偿的救济途径。除自行协商、向保险公司索赔外,不再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调解作为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而是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第74条)。(五)路外事故,有法可循。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后,也要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规定予以办理(第77条)。(六)重新定义了交通事故的概念,扩大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范围。“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与现行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中的道路交通事故定义相比,新定义有了明显变化:第一,交通事故不仅是由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第二,交通事故的定义和含义基本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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