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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只有拘留权,没有下达逮捕令的权力,只有检察院才有批捕权 公安机关没有逮捕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78条,逮捕的决定机关是检察院或法院,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措施。检察院或者法院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交由公安机关执行,注意:公安机关是执行机关。
被公安机关批捕也算是刑期的。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判刑的,在看守所羁押的时间是可以折抵刑期的,羁押一日可以折抵一日的刑期。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两日。 《刑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第四十四条规定,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1.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逮捕证,立即执行。 2.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被逮捕人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或按手印的,应在逮捕证上注明。3.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作出逮捕决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刑诉法审查起诉逮捕有哪些规定该问题主要从具体的实际案件出发。一般情况下来说,办案机关掌握了明确的证据与证明的,逮捕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即可实施逮捕。除此之外,对于有可能造成社会危险的嫌疑人也可以申请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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