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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和解是由债务人提出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
破产和解由债务人提出。《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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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件首先应由申请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分为债权人与债务人。 申请破产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具体管辖如下: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可以根据本法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也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债务人宣布破产前,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债务人申请和解时,应当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经审查,人民法院认为和解申请符合要求的,应当召集债权人会议讨论和解协议草案作出决议。
破产申请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要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的诉讼行为。破产申请的提出,不是破产程序开始的起点,而是进入破产程序的前提。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都可以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一)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二)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三)根据最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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