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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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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通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管线、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衔接。
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报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万以上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各该市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在部门编制,经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有关人民政府组织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编制,逐级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他镇总体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城市、县人民政府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规划应当对地下的交通设施、人民防空设施、通信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管线、文物及其他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统筹安排,并与地面建筑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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