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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
1、本罪的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出入境管理制度。国家对出入境的人员实行严格的管理制度,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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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六章第三节规定的“偷越国(边)境”行为: (一)没有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或者逃避接受边防检查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无效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三)使用他人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 (四)使用以虚假的出入境事由、隐瞒真实身份、冒用他人身份证件等方式骗取的出入境证件出入国(边)境的。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偷越国(边)境罪认定的司法解释
(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偷渡犯罪活动的通知》的规定,行为人收受他人贿赂,为企图偷越国 (边)境的人员办理出入境证件或者予以放行的行为,既触犯受贿罪,又触犯了本罪,实行数罪并罚,并从重处罚。 (二)本罪为行为犯,行为人只要为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办理了护照、签证等出入国边境证件的行为,不论其是否造成他人偷越国 (边)境的结果,除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都构成本罪。
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刑法第415条),是指负责办理护照、签证以及其他出入境证件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的人员予以办理出入境证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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