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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并未对股东分期出资作出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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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股东出资违约的情况下,要求有履行可能的股东继续履行其出资义务,这就是公司对出资违约股东的追缴出资权。经公司追缴,股东仍不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完全可依契约之债的性质,请求法院强制契约之履行,即强制认股人缴款。此种救济手段在股东以非现金出资的情形下更为常用。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公司法》第二十八条出资义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新公司法对非货币资产出资比例取消了不得超过30%的规定,但强调非货币资产须为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且在出资时应当评估作价。如果股东的技术没有获得专利,可能无法进行评估作价。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无法评估作价,但股东又都认可的技术,只能通过其他股东以技术股东名义做货币出资,但这种方式因技术的归属无法象专利等能将归属权转入新成立的公司名下,存在一定风险。 如该技术确属无法评估和转让的,建议找专业律师进行公司股权架构的的设计,采用货币股东全额拥有股份,对技术股东采用股权激励的方式进行,以减少合作风险,保障双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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