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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数额较大,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至于罚金具体数额由法院裁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
1、一般三千元可以立案,但是各省根据经济状况不同也有所差异。 2、我国刑法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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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达到“数额较大”起点三千元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诈骗数额每增加一千二百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诈骗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三千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以诈骗罪定罪的,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的; (2)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3)曾因诈骗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4)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每增加上述一种情形,可以增加一个月至三个月刑期,从而确定基准刑。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巨大”起点四万元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三万元不满四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并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2)诈骗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三千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上述“其他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3、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诈骗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二十万元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十五万元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除了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以外,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2)诈骗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诈骗数额等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有下刑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应的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1)犯罪数额每增加二万元,可以增加一个月刑期; (2)具有上述“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情形的,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增加六个月至二年刑期。 4、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增加刑罚量,调节基准刑,但增加的刑罚量累计不得超过基准刑: (1)诈骗公私财物数额满三千元不满三万元或满四万元不满十五万元,未被认定为具有其他严重或特别严重情节,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相对应的法定刑幅度内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①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②诈骗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③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造成严重后果的; ④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⑤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⑥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⑦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以上七种情形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具有“流窜作案;诈骗生产资料,未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救济、医疗、扶贫、移民款物,未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每增加一种情形,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3)多次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4)为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而诈骗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有下列情节的,可以相应减少刑罚量,调节基准刑: (1)确因治病、学习等生活急需而诈骗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2)诈骗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下。不作犯罪处理的除外。 6、诈骗未遂,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可以参照上述第1、2、3条的规定予以确定;诈骗既遂部分的犯罪数额虽未达到“数额较大”,但与未遂部分的犯罪数额合计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按犯罪未遂定罪处罚。
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根据诈骗犯罪的情节,犯罪人的支付能力以及有关司法解释来确定,罚金数额的多少可参考宣告刑期的长短确定: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及其以下刑罚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不含本数)至一年(含本数)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不含本数)至二年(含本数)的,罚金人民币3000元,以此类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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