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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1-10级工伤鉴定等级分级原则: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二级官严重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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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轻伤一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20.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5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24.0cm2以上。 c)颅骨凹陷性或者粉碎性骨折。 d)颅底骨折伴脑脊液漏。 e)脑挫(裂)伤;颅内出血;慢性颅内血肿;外伤性硬脑膜下积液。 f)外伤性脑积水;外伤性颅内动脉瘤;外伤性脑梗死;外伤性颅内低压综合征。 g)脊髓损伤致排便或者排尿功能障碍(轻度)。 h)脊髓挫裂伤。 5.1.4轻伤二级 a)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 b)头皮撕脱伤面积累计20.0cm2以上;头皮缺损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帽状腱膜下血肿范围50.0cm2以上。 d)颅骨骨折。 e)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 f)脑神经损伤引起相应神经功能障碍。
2020年伤残鉴定程序具体如下:一、组织鉴定1、实行当面鉴定制度,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到指定地点、接受鉴定组专家的临床诊察和鉴定,被鉴定人必须随带X光片、CT片、各种检查报告单等备查。2、每次鉴定须有3人或3人以上鉴定组专家参加,鉴定结果由3位鉴定专家共同作出,并签署姓名。3、市劳鉴办认为必要时,可在专家鉴定后的7日内组织核查或社会调查,到被鉴定人单位、居住地或医院进行调查、核实情况。二、鉴定结果1、鉴定结果在鉴定后的7日内作出,并由市劳鉴办通知被鉴定人单位、被鉴定人本人领2、依据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与致残程度鉴定》,鉴定结果分10个等级,其中伤残1—4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伤残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三、重新鉴定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市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持有异议的,可在收到鉴定书后15日内,向省劳鉴委提出重新鉴定。省劳鉴委的鉴定结果为最终结论。四、复查鉴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职工本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工伤鉴定办法》的规定,工伤鉴定应当由协调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现阶段,地方协调区域不是按照统一的行政水平设置的,而是根据具体情况设置的。评估可根据《残疾等级评估具体标准》和《残疾等级评估具体标准》进行查询。以下是节选。Ⅰ级伤残l.l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a.植物状态;b.极度智力缺陷(智商低于20)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的帮助;c.四肢瘫痪(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d.大小便失禁伴截瘫(肌力2级以下)。⒈2头部面部损伤导致双侧眼球缺失;或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睛严重畸形伴盲5级。⒈脊柱胸部损伤导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障碍严重。⒈颈部损伤导致严重的呼吸和吞咽功能障碍。⒈5胸部损伤:a.肺叶切除术或双侧胸膜粘连严重或胸部畸形严重,呼吸功能障碍严重;b.心功不全,心功W级;或心功不全,心功五级伴有明显的器质性心律失常。⒈6腹部损伤:a.切除胃、肠、消化腺等部位。严重的消化吸收功能障碍,日常生活不能自理;b.双侧肾切除术或功能完全丧失,日常生活不能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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