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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
根据法律规定,军人离婚诉讼管辖分为以下几个情况:1、如果双方都是军人,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地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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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如果男方为非军人,户籍在A地,而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式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如果男方为非军人,且户籍在A地,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男方在A地工作,女方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对于民事纠纷来讲,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则此时需要提起诉讼的一方到被告追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才行,而要是具有特殊的情况,则就需要特殊处理了,这个时候也是有可能在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的。
军人对非军人、非军人对文职军人提出离婚都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由一方当事人提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则上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都是军人的,一般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部队团以上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关于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很多人以为会由部队的内部法院处理,即认为是由军事法院审理,这种认识是错误的,涉及军人的离婚案件,无论一方还是双方是军人,都是由地方法院来审理的,军事法院是无权处理的。具体的情形包括: 1、如果男方为非军人,户籍在A地,而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式为非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2、如果男方为非军人,且户籍在A地,女方是现役军人,且女方为文职军人,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 3、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现役军人,男方在A地工作,女方在B地工作,若现男方欲提出离婚,则有管辖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没有管辖权。小编就为大家介绍到此。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规定,对于民事纠纷来讲,一般是原告就被告原则,则此时需要提起诉讼的一方到被告追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离婚才行,而要是具有特殊的情况,则就需要特殊处理了,这个时候也是有可能在原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离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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