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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一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也就是说...
一、严禁举行婚礼庆祝活动。党员、干部除了按规定举行婚礼、葬礼外,其他喜庆都不允许操作。办婚庆事宜的宴请对象主要限于亲戚,规模严格控制在10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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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规范黔西南州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着力解决群众广泛关注、社会反响强烈的大操大办、借机敛财不正之风,促进廉洁从政,树立文明新风。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加强廉洁自律、改进作风、制止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除婚丧嫁娶事宜外,其他事宜一律不得操办、参与涉及亲属以外人员的收、送礼的酒席。 第二条严格控制规模。婚礼宴请人数不得超过300人(30桌),多处、多次分期分批宴请的累积计算。葬礼应从严控制规模,不得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第三条严格执行报告备案制度。婚丧嫁娶报告备案范围:本人、配偶、子女、双方老人的婚丧嫁娶事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操办婚礼应当在10个工作日前向上级或者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填报《黔西南州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备案表》;操办丧事应及时向上级或者本级纪检监察机关(机构)书面报告并填报《黔西南州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婚丧嫁娶事宜报告备案表》,来不及书面报告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其党组织或主要负责人电话报告,事后15日内按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机构)补充报告备案手续。 办理完婚丧嫁娶事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报告备案的纪检监察机关(机构)报告遵守承诺情况。 未报告备案或超过报告备案桌数、弄虚作假的,一律视为违规操办。 第四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利用同一名义分别宴请、化整为零、分批次、多地点突破规定的规模和数量,变相大操大办。 (二)严禁使用公款收送礼品、礼金、操办婚丧嫁娶事宜和在本单位或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单位报销或变相报销费用。 (三)严禁使用公款、公物及公车操办婚丧嫁娶事宜。 (四)严禁借婚丧嫁娶事宜收受管理和服务的对象、主管范围内的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非亲属人员的礼金和贵重礼品。 (五)严格遵守其他廉洁自律有关规定。 第五条严禁党和国家工作人员以家属、子女名义操办婚丧嫁娶之外的请客送礼事宜。 第六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办理婚丧嫁娶事宜中未能按照上述规定谢绝和退还的礼金礼品等财物,应按照有关规定在15日内主动上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条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第一条至第六条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构成违纪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违规收受的礼金及贵重礼品一律收缴上交财政,并在全州公开点名道姓通报曝光。 第八条对党和国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制止、查处不力的,依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予以问责。 第九条本规定所称党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党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党的工作人员,是指党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党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党内事务的人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州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1、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2、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3、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根据以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带薪休丧假的权利。因此,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规定给予员工带薪休丧假。 目前国家还没有对非国营企业职工休丧假多少天作出具体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规定(80)劳部薪字29号作如下通知: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职工在外地的直系亲属死亡时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的,都可以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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