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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款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修改为:“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
“扒窃”不是法律用语,一般用来指流动的或在交通工具上盗窃的行为。扒窃是盗窃的一种。 “盗窃”应该是法律用语,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用的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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扒窃:在公共交通工具或者公共场所直接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一般都是采取刀割或者“手夹”的方式,偷偷掏取他人衣服口袋或包内的钱财或物品。“扒窃”在行为特征上,相对于其他盗窃的窃取行为,扒窃有着自己特殊的窃取模式;因此,在成立犯罪的标准上,只要实施了“扒窃”类型的窃取行为,理论上就可以予以定罪。 盗窃: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偷窃公私财物的行为都属于盗窃。
1、盗窃是指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扒窃是指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2、盗窃是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的总称。扒窃只是盗窃的一种手段或者一种形式。盗窃的含义中包含扒窃,也就是两者是从属关系。 3、相较其他类型的盗窃,扒窃是对他人紧密占有财物的窃取,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大,而盗窃的其他类型相对而言社会危害性较小。 4、扒窃行为具有地点性特征,即发生的地点是车站、码头、广场、集贸市场等公共场所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而盗窃不一定具备这一特性。 5、”扒窃”不是法律用语,一般用来指流动的或在交通工具上盗窃的行为。“盗窃”是法律用语,我国刑法及治安管理处罚法上用的都是这个词。
所谓扒窃行为,一般具备两个特征:一是秘密窃取行为,通常发生在公共交通工具、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市场、商场、公园、广场等公用建筑及公用场所设施;二是秘密窃取的对象通常为被害人贴身放置的财物,如餐厅顾客放在座位上的包袋内财物,或是挂在座位椅背上的衣服口袋内的财物。如果行为人趁顾客短暂离开座位时行窃,或是窃取乘客放在公共交通工具行李架上等非贴身位置的财物,一般可认定为普通盗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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