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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按流程先申请工伤认定,赔偿金额只有等鉴定等级后才能最终确定。 1、因工伤残等级鉴定标准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申请工伤认定,公...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具体如下: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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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在人员受伤的过程中,受伤的程度会分为10级,每一级的评定标准都不一样。评定标准后的各种费用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残疾等级评估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者的残疾情况,将受伤者的残疾程度分为10级,从1级(100%)到1级(10%),差10%。其等级划分依据为:1、I级障碍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立b.意识消失c.各种活动受到限制卧床不起d.社会交往完全丧失。2、II级障碍区分的依据是,a.日常生活需要随时帮助b.仅限于床和椅子的活动c.不能工作d.社会交往极其困难。3、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c.明显职业受限;d.社会交往困难。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c.职业种类受限;d.社会交往严重受限。5、v级障碍区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到限制,需要指导b.仅限于附近的活动c.需要明显减轻工作d.社会交往贫乏。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b.各种活动降低;c.不能胜任原工作;d.社会交往狭窄。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b.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c.不能从事复杂工作;d.社会交往能力降低。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a.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b.远距离活动受限;c.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d.社会交往受约束。9、级别的障碍区分基于a.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到限制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到限制10.x级别的障碍区分基于a.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到限制b.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c.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到限制。
十级伤残鉴定标准主要包括如下一些情形,即凡伤残达到如下情形之一的,均应认定为十级伤残,享受十级伤残赔偿标准。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注:2为平方);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 5)稚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6)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7)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 cm2(注:2为平方)以上); 8)手背植皮面积>50 cm2(注:2为平方),并有明显瘢痕; 9)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10)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1)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2)足背植皮面积>100 cm2(注:2为平方); 13)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4)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15)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及Ⅱ度以上者; 16)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 8; 17)双眼矫正视力≤0. 8;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2)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矫正视力正常者; 23)晶状体部分脱位; 24)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5)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6)外伤性瞳孔放大, 27)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8)双耳听力损失≥26 dB,或一耳≥56 dB; 29)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30)铬鼻病(无症状者); 31)嗅觉丧失; 32)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3)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4)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5)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6)鼻中隔穿孔; 37)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8)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9)开胸探查术后; 40)肝外伤保守治疗后; 41)胰损伤保守治疗后; 42)脾损伤保守治疗后; 43)肾损伤保守治疗后; 44)膀胱外伤保守治疗后; 45)卵巢修补术后; 46)输卵管修补术后; 47)乳腺修补术后; 48)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9)慢性轻度磷中毒; 50)工业性氟病I期; 51)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52)减压性骨坏死I期; 53)一度牙酸蚀病; 54)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关于交通事故障碍鉴定标准,一般情况下,2017年1月1日前发生交通事故,参照《道路交通事故伤员障碍评定》GB181667-2002年鉴定标准;2017年1月1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参照《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的相关标准进行鉴定。交通事故中的残疾鉴定一般建议在伤愈后进行;之所以在伤势恢复后进行鉴定,是因为第一,伤势的愈合程度与伤残鉴定结论直接相关;第二,如果伤势尚未痊愈进行鉴定,即使能构成较高的伤残等级,对方申请重新鉴定后,也很可能影响重新鉴定的结论(即可能低于第一次鉴定的伤残等级,甚至不构成伤残等级);第三,鉴定后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很多法院的审判实践中是不支持的,即伤者需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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