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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法院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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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范围及返还 建立婚约,男方给付女方的财物一般有聘金、见面礼、折娘衣、酒水钱和金器,《意见》对于司法实践出现的各种财物给付形式那此属彩礼没有界定,根据附条件赠与说的法律特征,判断依据为给付此项财物时当事人主观心理状态,是为了培养、增进感情的给付还是以结婚为条件的给付。实际生活中当事人给付财物时不会明说更没有书面合同表达心理状态,是默示意思表示,判断可根据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给付的时空,财物的价值,依社会一般观念为之,如聘金,较大数额的见面礼,按女方提供的礼单给付的各种财物就是附有条件的,而双方父母给付的小额礼物,男女双方非正式情况互赠的礼物就没有附有条件。因此,彩礼没有固定的名称和范围,而是根据上述方法判断之。
彩礼返还的情况有以下三种:1没有登记,2登记了但没在一起生活,3登记了在一起生活了,但给对方家里造成了极大的经济困难。同时,你这三万的彩礼是否已经装修在房子里了,如果已经装修了,个人认为涉及不到返还问题了,房子看是否是登记以后买的,如果是登记以后买的,除非双方约定为某一方的个人财产,否则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对照你自己的情况,
返还彩礼的条件是: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男女双方都想离婚,已经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给彩礼一方,因为婚前给彩礼,生活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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