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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
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提供结婚登记证书的目的是证明双方存在婚姻关系。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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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上述证据材料,如果是从国处提供的,或者在国外形成的,则需经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后方可向法院提供,离婚律师也可代为办理上述公证认证手续。
起诉离婚需要写民事诉状、结婚证、夫妻两人的身份证(至少带上自己的)、小孩的户口或出生证原件,如果有财产需要法院分割,还要带上财产相关证据,如房产证、机动车行驶证等。诉状证据需要交2套复印件。如果是协议离婚,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1、提供结婚登记证书。一方下落不明,对方要求离婚的,应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时间、亲友不知其下落的证明材料。未办理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提出离婚,应提供同居时的年龄、未登记的原因的证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础状况的证人证言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是自由恋爱,还是包办婚姻或买卖婚姻。订婚期间有无波折,是初婚还是再婚。 3、如女方已怀孕,应说明怀孕日期,并提供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4、提供双方婚前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财产的清单。对有争议的财产应提供该财产的来源,取得的时间等证明材料,如发票等。 5、提供婚后感情的证据材料,婚后感情是好是坏还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时间、原因等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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