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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废弃(注销)需要以下资料:1、填写《汽车注册业务流程记录书》2、填写《汽车停车.重新开车/注销注册申请书》3、汽车所有者身份证明书原件/...
1)除9座(含)以下非营运载客汽车外,其他机动车达到报废标准并符合延期报废条件要求延缓报废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代理人持身份证明、《机动车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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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业主单位或个人申请报废;2、单位或个人携带报废车辆驾驶证(或复印件)、交付人身份证到市金属回收公司办理报废车辆回收证明;3、车主凭报废车辆回收证明、驾驶证、车牌等到市车辆管理办公室办理户籍注销登记。4、凭报废车辆回收证到交通局、交通管理办公室办理养路费、营运费注销固定资产手续。车辆报废年限是指车辆在使用期间根据座椅数量和使用期限规定的安全检查制度。规定小型、微型非营运客车、大型非营运车辆、轮式专用机械车辆无使用寿命限制。
1、机动车车主持身份证、机动车登记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牌照到机动车解体厂业务部填写机动车停车、再驾驶/注销登记申请表,到牌照管理岗等待通知费,收取车牌;2、登记受理岗申请,并向已达到报废年限的车辆发出《汽车报废通知书》。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机动车,经机动车检查岗认定,符合汽车报废标准,并发出《汽车报废通知书》。3、车辆主持《通知》,选择符合规定的回收企业将车辆送交解体。4、回收企业应在检查通知后解体并拍照。发动机需要与车辆分离,发动机气缸应打破,框架(底盘)应切断。《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应当及时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警应当依照本法的事实和有关规定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情节轻微,不影响道路交通的,指出违法行为,口头警告后放行。
申请报废车辆需要以下手续: 1、汽车车主领填表格; 2、被依法受理其申请; 3、车主持《通知书》自行选择回收企业; 4、回收企业经查验《通知书》后将车辆解体并照相; 5、车主持《变更表》、《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及车辆解体照片等材料办理报废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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