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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
严重质量事故: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建筑工程质量事故法规中的严重事故a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0元(含50000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b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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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9月,FIDIC出版了一套4本全新的标准合同条件:1、《施工合同条件》(红皮书):由业主设计的房屋和工程施工合同条件。2、《设备与设计-建造合同》(黄皮书):由承包商设计的电气和机械设备安装与民用和工程合同条件。3、《EPC/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银皮书)。4、适合小规模项目的《简明合同格式》(绿皮书)。1.《施工合同条件》适用范围:建造合同条件特别适合于传统的“设计-招标-建造”(Desig-Bid-Costr ctio)建设履行方式。该合同条件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业主提供设计的项目。新红上书基本继承了原红皮书的“风险分担”的原则,即业主愿意承担比较大的风险。因此,业主希望做几乎全部设计(可能不包括施工图、结构补强等);雇用工程师作为其代理人管理合同,管理施工以及签证支付;希望在工程施工的全过程中持续得到全部信息,并能作变更等;希望支付根据工程量清单或通过的工作总价。而承包商仅根据业主提供的图纸资料进行施工。(当然,承包商有时要根据要求承担结构、机械和电气部分的设计工作。)那么,《施工合同条件》(新红皮书)正是此种类型业主所需的合同范本。2.《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适用范围:《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特别适合于“设计-建造”(Desig-Costr ctio)建设发行方式。该合同范本适用于建设项目规模大、复杂程度高、承包商提供设计、业主愿意将部分风险转移给承包商的情况。《设备和设计-建造合同条件》与《建造合同条件》相比,最大区别在于前者业主不再将合同的绝大部分风险由自己承担,而将一定风险转移至承包商。因此,如果业主希望:(1)如在一些传统的项目里,特别是电气和机械工作,由承包商作大部分的设计,比如业主提供设计要求,承包商提供详细设计;(2)采纳设计-建造履行程序,由业主提交一个工程目的、范围和设计方面技术标准说明的“业主要求”,承包商来满足该要求;(3)工程师进行合同管理,督导设备的现场安装以及签证支付;(4)执行总价合同,分阶段支付。那么,《设备合同范本》(新黄皮书)将适合这一需要。
我为上述事件中所述的老板(其实就是一个施工班组长),先将以上事件的经过述说一下: 我队施工人员于12月15日下午13点上班,由于3-11轴桁架拼装需要使用脚手架钢管。项目部材料员(以后简称甲)负责与土建项目部人员进行材料移接工作。正常上班时间为13点,由于移交人员迟迟为到场,我队电话催促项目部现场经理多次,而且有两名土建项目人员也早早等候在13米平台上。后来项目部现场经理电话回复我队先行与土建人员进行移交并点数,不用等甲上班,完毕后由项目部确认。并直接告诉我,由我们移交他们更放心些。 时至14点30分左右,此时,天空已经在下小雨,我队人员也在忙碌地工作,甲酒气熏熏地来到移交场地现场,便大声质问我们工人,为什么不等他来,就进行移交了。我队人员与他解释是由于现场需要,我们边移交就边使用了。甲在现场没看见与记录的数量对应的材料,便强行要求我队工人把先前的材料重新拿回,重新点数。我队人员施工人员(以下简称乙)边上前与他理论,甲用手指着乙便骂,并像要动手的样子。乙气不过,我们冒着雨这样拼命的为公司抢工期,你不但不为我们提供支持,还处处为难。便给了他一拳头,打在眼角处。甲又对着乙踢了一脚,把甲当场踢到在地,我队另一个施工人员也上场推了他一把。乙爬起来后,顺手拿起了地面的钢管,对着甲腹部捅了一下,这时,我队其他人员也赶了过来,一把拉住了甲手中的钢管。并把他们分离开了,甲口中还在不停的骂骂咧咧。总的过程不到3分钟。由于经历这件事了,雨也下大了,工人们都回寝室去了。 当时发生这件事的时候,我与现场项目经理正在地面上谈论现场地面回填的事。看见工人都在向下走,边问了一下情况,当时也只是说大家互相推让了几下,没什么问题,当时都没引起重视,毕竟工期太紧,压力都非常大。甲受伤的事也并未提起。 晚上19点的时候,由于公司领导到现场视察工作,正在吃饭,边叫我过去谈谈工作上的事,当时项目部人员都在现场,领导叫现场项目经理给甲打电话叫他一起过来吃饭。这时,甲说他在医院,领导一听,怎么还挺严重,人都到医院了怎么还不知道怎么回事,边问他在哪个医院,我们吃过饭马上过来。他回答在一个社区诊所,我们边匆匆吃过饭来,来到诊所,当时他刚刚开始输液,领导看见他眼角处一块淤青,上前询问他其他地方还有什么问题,他回答胸部、腹部都有些隐痛。我看见这种情况,我说不管是什么原因,毕竟他受伤了,眼角处很明显,于是提议,找个大点的医院,做一个全面的检查,怕有其他问题没发现。 于是,我们拔掉液体,来到医院,进行缴费检查。当时检查费便花了1200元,由于公司这段时间资金紧张,我手中也没多少现金。费用都是公司先垫付的。交完费后我们陪同他进行了全面的CT和X光检查。检查完后,我们坐在一起等候结果,当时有我和工程经理、现场经理张健以及甲在就对这件事怎么处理提出了解决的方案。具体解决方案:甲提出打架的人有5个(包括劝架的人),必须立刻找出来,并开除离开工地(这个我没答应,因为当时工期太紧,人员本来就不足,我答应让他们当面道歉,但甲说没必要,说工人素质差,道歉也没什么意义,直接开除,后来经工程部经理协调,当场由我向甲做了道歉)。2、关于医药费、相应的误工费、营养费的事,由我全部出,先由公司垫付,由公司直接扣除。 当检查结果出来后,医院工作人员边说,一切没什么问题,放心好了。甲当时就说,不会吧,把片子拿来,我再看看。医院工作人员又说没什么问题的,我们便一同来到医院大厅,这时甲又说,我双膝有些酸痛,可能韧带拉伤了,引发我的老伤了,必须做核磁共振才能确诊,这个医院没办法做。当时有工程部经理、现场经理都在一起听他说的。我也没多想,毕竟别人是伤者,也答应他,目前检查没其他问题,主要是眼角淤青,肿痛,还是先进行消炎、消肿。现在工期紧,也太晚了,明天由他自己先去做检查。 17日下午的时候,甲又联系到我以及项目部人员,我与他们在天桥附近见了面。当时带着一副墨镜,肩跨一个电脑包,一点也不像受伤的样子。并用手指对着我厉声的说,必须把打他的人找出来,有5个人。我当时也因为工程工期紧,各方面压力也大,看他受伤的情况也不大,也抱着想吃点亏就算了,也提出你该医的就医,医药费我出,自己先去医,凭发票报。另外误工、营养费,我认,还有可以适当的给予一点赔偿。打架的人最多就两人,他便要求必须把两个人找查出来并开除。后来他又说,核磁共振预约,他已经交过钱,星期一检查,现在已经没钱了,工程部经理又给了他钱。过了一会,他把工程部经理叫在一旁,我在远远的等着他们。后来,工程部经理与我说,关于他的问题解决,工程部经理提出对我的处理,先把两人开除,医药、营养、误工我全面承担,赔偿个3、5千也差不多了,另外公司再对我书面通报,并处罚一点的罚金。但他却要求要赔偿他10万。工程部经理告诉我,你安心的抢工期,这事公司来处理,会公正的处理这个事的。 由于工期比较紧,我也相信公司能处理好,以免激发事件的升级,我就在21日把他所谓的肇事者给开除了。另外全心的投入工程的建设中。后来,我从工程部经理口中,听说他做了核磁共振,医院给出结论是半月板损伤,需要手术治疗。我想这是他的老伤,也没太在意。 22日晚上,工程部经理把我叫到他房间,还有网架安装队队长在场,先在谈工作上的事,后来,甲魏俊奎背着电脑包、手提了一个袋子进来了。他进门便把袋子中的核磁共振片子给我看,我看了一眼说,这个我是非专业人员看不懂,另外提到,在15日的时候你不是自己在说我们可能引发了你的老伤。他便气冲冲的用手指又指着我骂道:你们的人手真狠,把我打得这么严重,我没说过我有老伤,就是你们打的,你们不处理好,就等着瞧!说完就走了,在这过程中,他走路的生态也没看出有多少不对的地方。 24日他报警了,我也到当地派出所去说了一下当时的情况。 工程也在紧张的施工中,但我也想尽快把这事了掉,谁叫我碰到了一个这样的人。另外我也想公司能把这事处理好。 28日晚上的时候,工程部经理、现场部经理又约着我去看甲,我买了一些水果去了他的房间,他把法医鉴定书给我们看了一下,鉴定为双膝半月板损伤,一只为1-2度,一只为2-3度。定义为轻伤。他说现场连走路都走不动了,现在在做保守治疗,什么红外线的等,他想回家去治疗。我们也告诉他,先好好治疗,目前已经开了一个疗程的药,先吃了看看效果。 目前他把赔偿要求要到了20万,请问,我该怎么处理?我今年刚开始带人干活,担着很大的安全风险干了快一年了,也不到5万的利润,现在却这样,谁能给我帮助,从这事发生后,我很想积极的处理掉,处处低声下气的想抹过去。就算受了很大委屈,也不想再波及到工人身上,我到底该怎么办,请谁能帮助我一下,跪谢了!
当合同未约定保修条款时,权利主张方是可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申请责任方履行保修义务的,因为合同是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的,即使签订的保修条款与法律不符,仍可以以合同条款违反法律法规为由申请该部分条款作废(不是合同作废哦)。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具体条款如下: 第四十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 其他项目的保修期限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约定。 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四十一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的,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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