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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最高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裁定书解释如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作为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工商机关每年要做出大量的行政处罚行为。无论是工商机关内部的核审、复核以及执法检查,还是外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存在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判断。而其中工商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认为行政处罚行为具有了合法性,这实际上就是证明标准的问题。但是,即使是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也有较为丰富的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素材的行政处罚案件,目前也未有统一的证明标准。我们注意到,《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第三十条规定“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但它们过于抽象,难以把握;而且都是要求行政机关查明“客观事实”,而证明标准恰恰是确定何种程度的证明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在证明对象上无法吻合。因此,“以事实为依据”、“查明案件事实”并没有为行政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明标准。
作为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工商机关每年要做出大量的行政处罚行为。无论是工商机关内部的核审、复核以及执法检查,还是外部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都存在对行政处罚行为合法性的判断。而其中工商机关收集的证据可以证明到什么程度,才能认为行政处罚行为具有了合法性,这实际上就是证明标准的问题。但是,即使是理论研究相对成熟、也有较为丰富的执法实践和司法实践素材的行政处罚案件,目前也未有统一的证明标准。我们注意到,《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 第三十条规定“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但它们过于抽象,难以把握;而且都是要求行政机关查明“客观事实”,而证明标准恰恰是确定何种程度的证明可以作为“法律事实”进行认定,在证明对象上无法吻合。因此,“以事实为依据”、“查明案件事实”并没有为行政机关提供相应的证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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