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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标准规定,内容较为详细,大家可以逐一对照,估算自己的征地补偿款,但具体的补偿标准还得当地政府根据自身的经济发展水平、土地属性等原因制定。当...
黑龙江省征用土地的赔偿标准主要体现在《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上,以下为相关的规定: 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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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落实“一个到村、两个到户、七个不准”要求,即:农户补贴面积和补贴数额张榜公示到村;补贴政策宣传到户,补贴资金兑付到户;不准以补贴资金抵扣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由其它部门或村屯集中代领和转付补贴资金,不准无故拖延补贴资金发放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不准擅自收缴农民补贴“一折(卡)通,不准擅自动用结余的补贴资金。2、农业支持保护补贴(三项补贴)给谁?大家都知道,“三项”补贴与玉米补贴,大豆补贴不同,这项补贴是补给土地拥有者的,也就是说是补给有地的,所以在签土地流转协议时一定要注意这一点。也就是只要登记在册的土地,都会有这个补贴,基本上是普惠制的农业补贴,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耕地,让你别撂荒,就算你不种,流转出去都行。发放日期今年要提前,请及时关注发放时间。3、什么样的人得不到补贴?以前只要你是农民,基本上都有这个补贴,但是改革后就不同了,明确规定了以下几点不能获得补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不给补贴。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给补贴。以及长年抛荒地、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等不再给予补贴。4、哪些人将会享受优先权?(1)秸秆还田,切实加强农业生态资源保护,自觉提升耕地地力的农民。对于自觉秸秆还田,保证耕地质量的农民,将受到奖励,享受优先权。(2)深松耕地,爱护耕地,这部分人的做法也是国家鼓励的,享受优先权。(3)减少化肥农药用量、施用有机肥等措施。用有机肥代替化肥,少用对土壤有害的肥料,这样做也会得到国家奖励,享受补贴优先权。综上所述,只要是在黑龙江省内的任何农村土地都应该按照如上的标准对受损失的农民进行赔偿以及补偿,而关于城市的居民使用的土地被征收了就需要按照土地的实际价值来计算标准。
黑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征用土地按下列标准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该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难以计算的,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按照旱地、水田、菜地,制定平均年产值具体补偿标准,报省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发布实施;(二)征用宅基地和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的,为当地旱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倍;(三)征用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垦耕地,按照上年产值的二倍补偿,并补偿开发投资;(四)征用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弃耕地的,按旱地年产值的二倍补偿;(五)征用鱼池,为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六)征用园地、牧草地、苇地,按当地该地类年产值的六倍补偿;(七)征用林地的补偿标准,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下列标准支付:(一)征用耕地,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计算,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执行;(二)征用园地、鱼池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倍;(三)征用宅基地、乡村企业等建设用地和荒山、荒地、牧草地、苇地、未利用土地和连续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弃耕地以及种植三年以下的新开垦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四)征用林地的安置补助费,依照国家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 被征用的土地上有青苗的,应当支付青苗补偿费,其标准为当年当季该作物的产值。被征用土地上有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的,应当按国家和省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标准给予补偿;没有规定或者约定标准的,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损失价值确定。土地征用前,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被征地单位发出征地预告后,被征地单位或者个人在拟征用土地上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树木或者抢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一)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确定(有关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按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层单位统计年报和经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为准。3、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原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规定,已经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删除。(二)补偿管理各项补偿费用由被征地单位收取后,按如下方式处理:1、土地补偿费、依法应支付给集体的安置补助费、集体所在的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由被征地单位管理和使用。2、青苗补偿费和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和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3、安置补助费的归属、使用:(1)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其管理和使用。(2)由其他单位安置的,支付给安置单位。(3)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发放给安置人员个人或经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集体所有的补偿费用的使用收益分配办法:1、在当地金融机构设立专户存放。2、使用情况公开,接受村民监督。3、分配办法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过半数通过,报乡政府备案。(三)补偿纠纷1、补偿标准争议先由县级以上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2、补偿费用分配纠纷其性质为民事纠纷,当事人为村委会或农村集体经济和村民,当事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解决。3、征地信息公开纠纷属于行政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方式解决。其实通过一系列的征地案例来看,大多数民众都把征地补偿标准的这件事情想的太过于简单了。就比如说,黑龙江省城市征地补偿标准,黑龙江省这么大的一个省份的征地补偿标准怎么可能是一样的!所以具体的标准还是由市、县政府制定了方案以后才知道的,而且确实您在这里的黑龙江省也没有标注清楚具体的位置,征地补偿标准根本就无从谈起。 延伸阅读: 征地补偿协议书是怎样写的? 政府征地程序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面对征地拆迁老百姓手里有哪些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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