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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第二条重伤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 第九条毁人容貌是指毁损他人面容⑶,致使容貌显著变形、丑陋或者功能障碍。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说明⑶面容的范围是指前额发际下,两耳根前与下颌下缘之间的区域,包括额部、眶部、鼻部、口唇部、颏部、颧部、颊部、腮腺咬肌部和耳廓。 第十六条其他容貌毁损是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面部损伤留有明显块状疤痕,单块面积大于4平方厘米,两块面积大于7平方厘米,三块以上总面积大于9平方厘米或者留有明显条状疤痕,单条长于5厘米,两条累计长度长于8厘米、三条以上累计总长度长于10厘米,致使眼睑、鼻、口唇、面颊等部位容貌毁损或者功能障碍。 (二)面神经损伤造成一侧大部面肌瘫痪,形成眼睑闭合不全,口角歪斜。 (三)面部损伤留有片状细小疤痕、明显色素沉着或者明显色素减退,范围达面部面积百分之三十。 (四)面颈部深二度以上烧、烫伤后导致疤痕挛缩显著影响面容或者颈部活动严重障碍。
根据人体伤痕鉴定表,面部工伤鉴定标准如下:一级 1.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 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二级 1.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2.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其次:至于这样的情况可以定几级,这个问题要由有权机关进行鉴定才能知晓,一般可以构成十级伤残。 再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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