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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感情确已破裂”作为准予离婚法定条件。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是根据夫妻双方当事人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为依据来判决离婚的。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上述材料就是关于什么情况会法院罚款决定书复议的结果
综上,某制药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的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某制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国家开发银行贷款本金二亿九千万元及利息、罚息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一千二百五十万七千九百七十元八角四分(截止日为二○○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二、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对某制药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在承担责任范围内向某制药公司行使追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百五十五万四千五百八十九元八角五分,财产保全费五千元,由某制药公司、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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