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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 第三百四十九条【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为犯罪分子窝藏、转...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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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皮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为犯罪分子隐瞒、转移、隐瞒毒品和犯罪收入的财产,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的情况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缉毒人员或者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掩护,包庇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了前两项罪行,事先通谋的是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包庇走私、销售、运输、制造毒品的罪犯,为罪犯隐瞒、转移、隐瞒毒品和罪犯收入的财产,处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留或管制的情况严重的,处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收购赃物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的行为。“明知”包括“确知”与“可能知道”两种认识状态,其罪名的成立依附于“本犯”行为的罪名是否成立。新刑法第312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本条规定包括以下两类情况:一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或者转移的窝赃行为;二是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予以收购或者代为销售的的销赃行为。这两类情况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与衍生它的主罪之间的依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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