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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是提起公诉的主体。所有需要提起公诉的案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人民检察院需要审查监察机关和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以下事...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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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之后,公安有二个月的侦查时间,经上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重大刑事案件经省级检察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二个月,然后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最长审查一个半月,期间可以退查给公安,那样公安又可以侦查一个月,之后再送检察院,检察院再审查一个半月,然后还可以二次退查,公安再侦查一个月,再送给检察院,又审查一个半月,之后起诉,法院至迟一个半月内判决,经省级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还可以通过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的形式,可以延期一个月。所以,从逮捕到一审判决,理论上最迟可以达到15个月。 基本上如果没有外界因素的话,快不快要看案情复杂程度以及办案人员的效率了。
民事强制执行的申请期限:自判决确定的履行义务最后期限起两年内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民事强制执行的执行期限: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没有财产的,要在六个月内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财产时再恢复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人民检察院对于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该条对审查起诉的期限以及改变管辖后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一规定是长期审查起诉经验的总结,是符合准确、及时办案要求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3款的规定:对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也要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以上规定的审查起诉的期限是针对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来说的,实践中对犯罪嫌疑人未被羁押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不受1个月至1个半月期限的限制,既可以在1个月至1个半月内完成,也可以超过这个期限,但是,必须贯彻迅速、及时原则,不得中断对案件的审查。综上所述,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有逮捕必要时,应当向检察院申请批捕手续。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只是刑事强制措施,下面进入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只有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楚的,才能提请公诉。没有证据或者证据链缺失,或者犯罪情节轻微可以免于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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