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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规定》对减刑幅度作了如下规定:(1)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减刑、假释规定》对减刑幅度作了如下规定:(1)对有期徒刑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符合减刑条件的减刑幅度为:如果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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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是刑法规定的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措施。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得少于十三年。减刑不得有以下几种情况:1。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一般不适用减刑。2、对于因累犯和故意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限制减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新司法解释相应地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促进了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改变。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减刑假释。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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