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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除《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的情形外,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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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是否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劳动合同法》出台前,根据《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得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因合同期满自然终止的,用人单位不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但《劳动合同法》一日实施后,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单位不续订,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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