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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的刑事案件从刑事拘留到移交检察院需要二至三个月的时间。《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
检察院批捕时间一般是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如下:1、第八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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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从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案子移送法院,这中间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侦查期为两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由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一个月)。然后案子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一般期限为1个月(当然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适当的延长)。 2、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够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则应继续对案情和证据进行整理,再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交的起诉材料,一般在1个月内审理。 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
从检察院批准逮捕到案子移送法院,这中间需要经过公安机关的侦查,侦查期为两个月(案情复杂的可以由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一个月)。然后案子移交到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一般期限为1个月(当然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适当的延长)。如检察院认为证据不够充分,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则应继续对案情和证据进行整理,再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在收到检察院移交的起诉材料,一般在1个月内审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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