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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拘留人应当立即被拘留中心拘留,至少不得超过24小时。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调查过程中遇到法律紧急情况时,对现有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临时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方法。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对象为现有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第二,有法律紧急情况之一。《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公安机关对现有犯罪或者重大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拘留:(一)准备犯罪、实施犯罪或者犯罪后立即发现;(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到的人指认犯罪;(三)在周围或者住所发现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试图自杀、逃跑或者逃跑;(五)有毁灭、伪造证据的;(六)未说明真实姓名、地址的;(七)犯罪、多次犯罪、犯罪证据的。
判决作出并生效前,家属不能探望在押人员。在此期间,只有律师才能见面。《中华人民共和国看守所条例》规定,人犯在拘留期间,经办案机关同意,经公安机关批准,可以与近亲属沟通会见。2、人犯的近亲属病重或者死亡时,应当及时通知人犯。人犯近亲属给在押人员的物品,必须经看守人员检查。4、第31条 看守所接受办案机关的委托,可以检查人犯收到的信件。如发现妨碍侦查、起诉、审判,可扣留,移送办案机关处理。5、人民检察院已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被拘留者接到起诉书副本后,可以会见或者与委托的辩护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辩护人沟通。
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会见人犯,每月不许超过一次,每次不得超过半小时,每次会见的近亲属不得超过三人。会见时,应当有办案人员和看守干警在场监视。对外国籍人犯,少数民族人犯和聋哑人犯,还必须由办案机关聘请翻译人员在场。会见中,严禁谈论案情,不准使用暗语交谈,不准私下传递物品。违反规定不听制止的,应即责令停止会见。第三十六条经办案机关同意和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主管局、处长批准,人犯可以临时离所探视病危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案情重大和当日无法返所的人犯不准探视。探视的应当由二名以上办案人员押解和监视,并不得在所外过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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