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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
触犯的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根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刑法修正案(六)》)的规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成立的前提条件,是行为人掩饰、隐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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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恢复性。利益恢复性与权利救济性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刑事追赃制度的基本属性。任何人包括被害人均不能从违法行为中获益,对一切违法行为所获得的任何利益包括衍生利益,都应当予以追缴或责令退赔,以尽量恢复到利益被侵害前的状态,所以,刑事追赃主要是利益恢复,不具有惩罚性。民事责任刑事化。犯罪嫌疑人非法占有被害人财产的行为的本质是民事侵权行为,法律将其中部分严重侵犯他人财产权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行为之后,改用追赃手段予以救济,这是刑事化的民事责任,追赃制度的运行不能完全脱离民事责任追究制度的土壤。程序运行的强制性。刑事追赃程序的强制性是民事责任刑事化的必然结果。追赃是相关机关的法定责任,并不是应申请的行为,追赃过程与刑事诉讼过程同在。
虽然判决明确继续追缴赃款60万元,但当事人符合减刑的相关法律规定的,当事人即使有赃款没有退还,但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减刑,以提前出狱,回归社会。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1、《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3、诈骗数额1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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