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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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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以下未满14岁的未成年人可以收养:(1)失去父母的孤儿(2)找不到出生父母的弃婴和孩子(3)出生父母有特别困难无法养育的孩子。2、收养人应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2)有能力培养和教育被收养人;(3)没有医学上认为不应该收养孩子的疾病;(4)30岁以上。3、无配偶收养子女: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和收养人的年龄必须相差40岁以上。4、收养三代以内同伴旁系血亲的孩子:35岁以上的市民收养三代以内同伴旁系血亲的孩子,不受以下限制(1).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养育孩子(2).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双方年龄应在40岁以上(3).收养人未满14岁。5、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收养孤儿和残疾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没有孩子、35岁以上和收养人的限制。6、收养继子:继父和继母经继子的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收养者不到14岁。生父母有特别困难无法养育的孩子,收养者没有孩子。有养育被收养者的能力。年满35岁等限制。
私自收养的孩子,上户口,可参照如下处理: 1,不管当事人是私自收养还是合法收养的孩子,只要是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都有申请获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权利,而办理身份证的前提就是要有户籍信息; 2,当事人与养子女之间,不存在合法收养关系的,可以找到当事人或者配偶的户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报孩子的户口; 4,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会有具体的要求,按照要求来办理即可; 5,如果对方无理由拒不办理的,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政府信访局(或者市长信箱)反映情况; 6,也可以到当地法院起诉当地有关部门行政不作为,还可以打电话寻求当地新闻媒体的关注。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规定:二、依法为无户口人员登记常住户口(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年4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可根据以上规定,办理收养子女的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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