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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
1、协议离婚:(一)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涉外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二)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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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记,《婚姻登记条例》 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第七条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按照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结婚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须持有关证件和本人照片,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符合我国婚姻家庭法和民政部有关涉外结婚登记规定的,准予登记,并在一个月内办理登记手续,发给结婚证。依法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予登记的理由。
涉外婚姻登记双方当事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才可以办理结婚手续: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男满22周岁,女满20周岁);一方必须是湖南省常住户口;双方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湖南省居民办理结婚登记时要带本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则要持本人的有效通行证和身份证;外国人要拿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并须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馆认证(或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此外,如果证明材料是外文的,还须提供由具有翻译资质单位翻译的中文翻译件。据悉,当事人证件及证明齐全有效的就可顺利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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