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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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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少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二)被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有立功表现的违法行为;(四)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无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行政处罚法》之所以作出从轻、减轻或除行政处罚,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第一,在我国,处罚本身并非目的,如果能以较轻的处罚达到目的,那么采取较重的处罚实际上会增加处罚成本。第二,适当使用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更容易使人改过自新。第二,违法行为客观上有情节轻重之分,有危害大小之分,如果处罚不分轻重,无论三七二十一都打五十大板,既不能体现过罚相适应的原则,也不公平。最终,根据情节、后果轻重,更能发挥行政处罚催人向善的导向作用,更能体现制定行政处罚法规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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