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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的法规是明确规定必须做的界限,不做就违法违规。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
我国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强制性标准有药品、食品卫生、兽药标准;产品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工程建设标准;以及污染物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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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强制性的法规是明确规定必须做的界限,不做就违法违规。禁止性规范通常称为禁止性规定,是命令当事人不得为一定行为之法律规定,属于“禁止当事人采用特定模式的强行性规范”。 2.民法上,对禁止性规范的判断应该遵循如下原则: 一是如果既禁止特定的行为模式,也禁止特定的行为后果,这时行为应该绝对无效; 二是如果法律仅仅是对特定的行为模式或者实现特定行为模式的方式加以禁止,但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时就不能简单地判决行为绝对无效,而是需要结合禁止性规范禁止的行为主体、客体与内容进行综合考虑。
国家行业标准分为强制标准和推荐标准。 根据《标准化法》划分强制标准的原则,强制标准如下 1、药品标准,食品卫生标准,兽药标准; 2、产品及产品生产.储运和使用中的安全.卫生标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运输安全标准; 3、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 4、环境保护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环境质量标准; 5、重要的通用技术术术语、符号、编号和制图方法 6、通用的试验.检验方法标准; 7、交换和匹配标准; 8、国家需要控制的重要产品质量标准。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定期对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机关、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单位、建筑安全临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强制性标准的监督进行检查,对监督不力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处理。 工程建设标准批准部门应当对工程项目执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监督检在。监督检查可以采取重点检查、抽查和专项检查的方式。 强制性标准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 1)工程技术人员是否熟悉、掌握强制性标准; ( 2)工程项目的规划、勘察、设计、施工、验收等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3)工程项目采用的材料、设备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4)工程项目的安全、质量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 5)工程项目采用的导则、指南、手册、计算机软件的内容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处理重大事故时,应当有工程建设标准方面的专家参加;工程事放报告应当包含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意见。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缺陷,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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