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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程序如下:对仲裁申请前的证据保全,一般由当事人直接向公证机关提出申请,由公证机关采取保全措施。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后,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即《》中所说的发生在中的证据保全。一般经以下程序:(一)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时,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申请须在作出裁决之前提出。(二)委员会在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三)人民法院在收到由仲裁委员会转来的证据保全申请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保全哪一种证据,在何时,在何地,用何种方法进行保全。(四)如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应作出裁定,并说明不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当事人不服证据保全措施的裁定,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办理公证需要什么手续? 1.首先要确定公证什么,以下为公证处所接受的事项: 办理各类涉外、涉港澳台及国内的民事、经济公证。 涉外民事类公证:学历、学位、成绩、未受刑事处分、婚姻状况、出生等。 国内民事类公证:委托、遗嘱、继承权、声明书、保证书等。 涉外经济类公证:公司章程、法人委托书、完税证明等。 国内经济类公证:抽奖、招投标、拍卖、证据保全等。 2.公证方或双方本人及必须拿身份证和公证费到公证处填写申请书。
一、公证处依事实、法律、独立办理的公证事务。 二、公证事项由当事人住所地、法律行为或事实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管辖。 三、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如属公证处业务范围,公证处应受理。 四、公证承办人通过询问当事人,调取书证等方法对提供材料进行核实,审查,属真实、合法、充分,应拟出审批报告,送领导审批。 五、公证处应及时办理各类公证,从当事人提供材料齐全时起十天内办结(不含寄送副本),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公证书由当事人到公证处领取。 六、公证当事人对公证处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不服的,在接到法定之日起十天内可向公证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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