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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应参照周边房屋市场价格,以评估价格为依据进行补偿,但前提是评估报告的程序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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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拆迁评估报告给出的拆迁补偿价格非常低,被拆迁人与拆迁人双方可以就补偿款数额进行合理范围内的协商沟通;沟通未果交由同级拆迁管理部门裁决;裁决后被拆迁人仍不满意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拆迁当事人对征地补偿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估价报告或分户估价报告之日起5日内,向原估价机构申请复估,也可以另行委托估价机构重新估价。拆迁当事人对原估价机构的估价结果、复估结果有异议或者另行委托估价的结果与原估价结果有差异且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自收到估价报告、复估报告或重估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海市房地产估价师协会组织的房屋拆迁估价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协商完全按照意原则,协商可以以评估报告为基础,是否完全由拆迁当事人决定。所以可以看出,评估报告是拆迁补偿协商的参考。协商不成的,经拆迁当事人申请,拆迁管理部门可以作出裁决。但需要明确的是,评估报告只是裁决中的证据,没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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