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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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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为: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 (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4)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 (5)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6)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 可提出申请,但须司法机关批准。
累犯不得申请等待审查1、累犯分为普通累犯和特殊累犯,前者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结束或赦免后5年内再次犯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后者是指犯特定罪后刑事处罚结束后犯这样的罪。2、过劳者不得以自伤、自残的方法逃避调查和严重暴力犯罪等情况等待审查。3、嫌疑犯有严重疾病的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和拘留期满的事件还没有结束,可以等待审查。
原则上,有累犯嫌疑的人很难保证不危害社会,因此不适用于有累犯嫌疑的人。即一般情况下,累犯取保候审难度较大,一般不会办理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 对于累犯、犯罪集团主犯,以自伤、自残方式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和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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