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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抵押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在对船舶进行拍卖或者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中华...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抵押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在对船舶进行拍卖或者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中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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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法院如何主持拍卖被扣押船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拍卖被扣押船舶清偿债务的规定》明确:(一)买船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拍卖船舶委员会登记,并在拍卖前交验本人或者本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支付能力的银行证明。(二)拍卖船舶委员会对拍卖船舶的底价在估价的基础上提出建议,由海事法院确定,底价不得公开。(三)拍卖船舶以底价以上最高报价成交。如报价低于底价,可再次拍卖或者以其他形式变卖。(四)拍卖成交后,由拍卖船舶委员会与买方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买方须当即交付船价25%的定金,并在成交之次日起七日内付清全部价款。买方反悔者,定金不予返还。七日内未付清价款的,视为反悔。拍卖船舶委员会与买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五)买方付清全部价款后,拍卖船舶委员会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于船舶停泊地以售船原状办理移交手续。与买方签署船舶移交完毕确认书。(六)海事法院在移交船舶的同时,发布解除扣押船舶命令。
(一)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向扣押船舶的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拍卖船舶申请书。 (二)海事法院收到拍卖船舶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查,及时作出准予或不准予拍卖的裁定书。裁定书由院长批准。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三)拍卖船舶因申请错误造成损失的,由申请人负责赔偿。在提交拍卖船舶申请后,申请人又提请终止拍卖船舶的,是否准许,由海事法院裁定。 准予终止申请的,申请人应承担在拍卖船舶准备阶段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不予准许的,裁定驳回申请。 (四)拍卖船舶费用由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申请拍卖船舶应预付拍卖船舶费用,不预付的,其申请不予准许。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抵押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在对船舶进行拍卖或者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十九条:同一船舶可以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其顺序以登记的先后为准。 同一船舶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的,抵押权人按照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从船舶拍卖所得价款中依次受偿。同日登记的抵押权,按照同一顺序受偿。 第二十条:被低押船舶灭失,抵押权随之消灭。由于船舶灭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抵押权人有权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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