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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二、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夫妻、妻子、父亲、母亲、子女、女性、...
1、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2、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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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2、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3、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4、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姑表和姨表)叔侄、伯侄、姑侄、舅甥、姨甥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包括: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包括:父母与子女、祖父母与孙子女、外祖父母与外孙子女间的血缘关系。以及同胞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姑表和姨表)叔侄、伯侄、姑侄、舅甥、姨甥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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