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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不需要逮捕,可以逮捕社会危险性较高的犯罪嫌疑人。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的,...
没有冲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公安机关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应当写出提请批准逮捕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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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查起诉阶段认为需要逮捕的,可以立即逮捕。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不批准逮捕案件可以审查起诉,但不是必须的条件,双方没有因果或者互相影响的关系。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逮捕后的调查拘留期限按月计算,自逮捕嫌疑人之日起至下个月的相应日期为一个月。如果没有相应的日期,则以本月的最后一天为截止日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批准的决定,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确定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类型和适用对象。批准决定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内有效。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复杂、困难案件仍需继续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经批准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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