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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房屋买卖合同已签且已公证,买卖合同已经生效。不动产采用登记主义,未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由于房屋未办理过户,您与卖家仅存在债权关系,...
要具体分析,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咨询一下 房屋登记办法 第十二条申请房屋登记,应当由有关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但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有下列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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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在孩子名下可以过户买卖,但是房屋登记到孩子名下,就应当算作孩子的财产了,如果将房屋过户到其他人名下,除非有对价,要不会被认为是侵犯孩子财产权的行为。
按照《公证法》的规定是可以的。《公证法》第十一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五)招标投标、拍卖;(六)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八)公司章程;(九)保全证据;(十)文书上的签名、印鉴、日期,文书的副本、影印本与原本相符;(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第十二条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可以办理下列事务:(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公证机构登记的事务;(二)提存;(三)保管遗嘱、遗产或者其他与公证事项有关的财产、物品、文书;(四)代写与公证事项有关的法律事务文书;(五)提供公证。第十三条公证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为不真实、不合法的事项出具公证书;(二)毁损、篡改公证文书或者公证档案;(三)以诋毁其他公证机构、公证员或者支付回扣、佣金等不正当手段争揽公证业务;(四)泄露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五)违反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公证费;(六)法律、法规、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根据你提供的信息解析如下: 1、你可以直接起诉至法院,要求对方交付房产并协助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2、理由有二,第一是你们订立合同时已经支付了全部款项,并应当有对方为你书写出具的收条予以证明;第二是现在多次找对方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手续,但是对方一直推脱,现在也找不到对方; 3、你们之间的交易存在一点瑕疵,就是将来如果其他债权人知道你朋友将该房产低价转让给你,涉嫌转移财产,这样其他债权人有权知道后有权申请法院确认该买卖合同无效,这也是存在的风险; 4、综上,建议你立即采取法律手段,到法院起诉,并申请保全该房产,这样至少先进行程序,其他到时候看情况再根据变化而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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