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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其特定的运作方式和网络环境,网上银行在给人们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具有一定的风险。网上银行业务主要存在两类风险:一类是系统安全风险,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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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业务规模、性质、复杂程度及风险状况,监测可能引发流动性风险的特定情景或事件,采用适当的预警指标,前瞻性地分析其对流动性风险的影响。可参考的情景或事件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快速增长,负债波动性显著增加。(二)资产或负债集中度上升。(三)负债平均期限下降。(四)批发或零售存款大量流失。(五)批发或零售融资成本上升。(六)难以继续获得长期或短期融资。(七)期限或货币错配程度增加。(八)多次接近内部限额或监管标准。(九)表外业务、复杂产品和交易对流动性的需求增加。(十)银行资产质量、盈利水平和总体财务状况恶化。(十一)交易对手要求追加额外抵(质)押品或拒绝进行新交易。(十二)代理行降低或取消授信额度。(十三)信用评级下调。(十四)股票价格下跌。(十五)出现重大声誉风险事件。
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现代各国“一方面承认约款为大量交易所需要,但又想否定其不合理条款的效力。然而,政策上的干预如何正当化是理论上的难题”。格式合同在具有诸多益处的同时,其也有消极的一面特别是法律风险是不能回避的。 格式合同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格式合同制订者过于强调保护自身利益而忽略了相对人的利益保护,违反公平原则从而影响合同效力的风险。 根据《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此款即体现了格式合同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在格式合同中,格式合同制订者应当公平合理地确定合同相对人与其之间的权利,不得利用自身有利地位,将意志强加于相对人,损害相对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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