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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我国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
一、被拆迁企业取得的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和房屋补偿,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依据《发票管理办法》属于开具发票范围。拆迁企业应以发票作为税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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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城市改造需要而被拆迁的房屋,对被拆迁户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此外,因城市实施规划、国家建设的需要而搬迁,由纳税人自行转让原房地产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0〕42号)第五条规定,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个人所得税和契税减免。根据具体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征收住宅补偿费收入免除个人所得税的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住宅拆迁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规定,根据城市发展计划,在旧城市改造过程中,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住宅拆迁管理方法规定的标准获得的拆迁补偿金是补偿性质的收入,无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住宅),都免除个人所得税。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买住宅的情况下,购买住宅的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金的部分免除权利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金的情况下,超过部分征收权利税。同时,财税〔2010〕42日明确规定,购买住宅的个人相关印花税也不征收。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个人房屋拆迁的,一般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因为法律规定,免征房产税的对象包括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产。拆迁补偿属于政策扶持,也是非营业收入,不需要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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