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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置土地的认定: 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者超过建设用地批准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 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建设用地批准书未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批准书颁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建设的; 三是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总面积不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四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闲置土地认定:一是超过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或超过建设用地认可书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二是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建设用地认可书未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建设用地认可书发行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建设,三是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总面积不满足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的三分之一,或者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25%
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未动工开发的建设用地。其中闲置1年以上不足2年的,要征收闲置费,闲置时间达到2年以上的,应当无偿收回。对土地闲置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以上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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