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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证明由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所在工作单位出具。 2.收入包括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财产性收入、其他劳动所得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人员类别”中勾选“合同”的需写明“劳动合同签订年限”。 4.出具证明单位应如实填写相关情况,若情况发生变化请及时告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
1、每次课两个小时。 2、小学生期中或期末考试每位同学达到90分以上者,每次课的课时费增加2元(一对一学生增加5元)初中生达到A线者每次课增加3元课时费,个别学生另作要求。 3、托管班的学生下个月续费者奖励5元/每人,流失一个罚款20元。 4、工作满一年者每个月基本工资增加一百。 5、小班学生以六个为基准,学生每多出一个人,每次课的课时费增加5元。特别情况另行通知,达到双方意见统一。 6、学生试课成功,在交费的第一时间将奖励该老师50元/人。 第三条乙方的义务 1.为甲方的授课积极准备教案(每周四晚上之前将本周末上课内容发送给甲方);按时到岗、认真上课;保证每次课时(45分钟/节课)的完整,内容的充实;对学生进行考勤及纪律管理。 2.甲方提出的其它合理要求,例如:课后对有关上课内容的询问解答等。 3.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 1.要求乙方按教学计划按时完成授课,维护授课时的教学秩序,并提供最终考试成绩等。 2.组织学生对授课质量进行评议,并根据学生的评议对授课内容及人员进行调整。 3.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对课时进行调整,对授课内容进行变更,但必须提前通知乙方。 第五条甲方的义务 1.按时支付授课报酬。 2.向乙方提供学生的背景资料,讲明授课要达到的目的,培训机构教师聘用合同书协助提供和授课有关的业务资料。 3.为乙方的教学提供良好的授课环境。
1、检察院控告申诉规定。 2、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人民检察院直接依靠群众实施法律监督的一项检察业务工作。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是人民检察院履行法律监督的职能部门之一。 3、在工作中,对不予立案或不复查的控告申诉案,应将不立案、不复查的原因以书面或口头形式通知控告申诉人。控告申诉人如果不服,可予以复议。 4、控告申诉检察部门承办和查处下列控告、申诉案件包括以下几种 (一)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决定的申诉案件;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三)不服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的申诉案件; (四)刑满释放人员不服从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虽经法院复查仍有错误可能的申诉案件; (五)上级机关和检察长交办的控告、申诉案件; (六)认为需要自己办理的控告、申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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