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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与受贿罪并非相对应,可以单独成立行贿罪。行贿罪中当行贿人向国家工作人员给付财物表明其“谋取非法利益”的意志时,其行为已经完成,至于行贿...
行贿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行贿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与受贿的形式相对应,行贿也分为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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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向他人借款十万元,未立任何字据,只是口头协议。此人与我有业务上的联系,但我未在业务上给予其好处,请问如何区分借款与受贿?我国《刑法》上规定的行贿行为是指,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以钱财的行为。受贿行为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或者企业、公司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根据你说的情况,你主要是想问你的这种做法是否构成受贿行为。由于你没有说清楚是否是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现在我们以国家工作人员回答。《刑法》规定的受贿罪的客体要件是国家公务人员职务行为的不可收买性。受贿罪是一种以权换利的行为,根据这一立场,只要公务人员接受、索取与职务有关的不正当报酬,就构成受贿罪。其次、其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务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贿赂与国家工作人员职务具有关联性,其是指行为人具有某种职务,才可能向他人索取贿赂,他人才向其提供贿赂。受贿行为表现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再次,索取贿赂只需要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就成立受贿罪,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的只有为他人谋取利益才成立受贿罪。在区分受贿罪与取得合理报酬、接受正当的馈赠上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判断:一、看接受方与提供方是否有亲友关系;二,看提供方是否有求与接受方的职务行为;三、看接受方是否许诺为提供方谋取利益;四、看接受的财物数量和价值,五;看接受方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六、看有无正当馈赠或借款的理由;七,看接受与提供的方式是否有隐蔽性等等。对于是否构成受贿的问题要从多方面结合来进行判断。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在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便利为第三人谋取利益,收受或索取第三人财物方面相似,但两者之间也存在着巨大差别。这里主要探讨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斡旋受贿形态之间的关系。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受贿形态,学界有两种不同观点,有人主张定其为独立的斡旋受贿罪,也有人主张定为受贿罪即可,因为法律明文规定以受贿罪论处。从上面关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可以看出,除了第一款第一种情形外,第二种情形和第二款的规定与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很相似,都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索取或收受请托人的财物,即他们都是在请托人和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起到斡旋作用的。但两者之间也是存在着巨大差别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主体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的关系密切人、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及其关系密切人,而斡旋受贿形态的主体直接为国家工作人员自己。2)客观方面不同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中行为人先是利用与其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而斡旋受贿形态中是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利用自己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再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去受贿。即在这里他们所依靠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的主体不同,前者为与行为人关系密切的国家工作人员,后者直接为该国家工作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违纪,属于特定关系人受贿罪。 特定关系人是指与国家工作人员有近亲属、情妇(夫)以及其他共同利益关系的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授意请托人将有关财物给予特定关系人的,以受贿论处。特定关系人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实施收受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行为的,对特定关系人也以受贿违纪的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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