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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退伙合伙财产应当经过结算后,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第五十二条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合伙人退伙,在按照退伙时的生产经营和财产状况进行必要的结算后,应根据以下两种情况对其财产进行处理和退还:第一,退伙时,经结算,企业的现实财产少于原始出资的,按现实财产折算的份额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持平的,将原始出资财产返还退伙人;企业经营有盈利的,要连同退伙人原始出资和应分得的收益一起返还退伙人,即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
合伙人退伙财产份额的处理分为两种情况:1、如果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应根据退出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与退出合伙企业结算,并退还退出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如果合伙企业在退出合伙企业时未结算,则应在结算后结算。企业经营有利可图的,应当与退出合伙人的原始投资和应得收入一起返还退出合伙人.合伙人退出合伙时,合伙财产少于合伙债务的,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分配债务;合伙协议未约定损失分担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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