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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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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事故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如何计算 (一)受害人为城镇居民小于18周岁12013×(18-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18-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12013×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12013×【20-(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75周岁以上12013×5年×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二)受害人为农村居民小于18周岁4417×(18-实际年龄)×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18-60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4417×20年×伤残赔偿系数 60-75周岁4417×【20-(实际年龄-60)】×伤残赔偿系数÷抚养人数 75周岁以上4417×伤残赔偿系数×5年÷抚养人数。二、如何确定被抚养人生活费: 1、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也就是伤残程度 1、被抚养人的资格确定 3、被抚养人户口和年龄 4、受诉法院所在地和被抚养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
交通事故被扶养人生活费,应从定残之日起算。事故发生之日起至评残之日期间,伤者可以向法院主张误工费。误工费是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需要接受诊治以恢复健康,无法正常参加工作或从事日常经营活动,因此造成的经济收入的减少,由负有责任的一方按照一定的标准对该项减少的收入给予赔偿。误工费即补偿受害者收入的减少,假使事故未发生,受害者也只能以收入的多少来尽扶养义务。因此,支持受害者的误工费损失,即支持了受害者事故发生之日至评残之日的损失,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也就应从评残之日起计算。
怎样计算交通事故赔偿中被抚养人的生活费?被扶养人的年龄,男性在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女性在十八周岁以上、五十五周岁以下的,赔偿权利人应提供无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或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证明,同时应提供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证明其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书面证明。其计算公式为:1、不满18周岁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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