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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质押的股票不能转让,除非经过质权人的同意。 2、《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
股权质押权在一般情形下,不得转让,除非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后同意转让。根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条第四项的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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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质押的股权一般不能转让,但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股权质押的目的是保证债务的履行。当当事人约定实现质权时,债权人有权优先补偿股权。因此,股权质押后,不得转让。
1、股权质押时不可转让,除非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 2、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3、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那么是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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